MENU
首页»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首都体育学院新媒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首都体育学院新媒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校2016年1月12日第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首都体育学院

                                 2016年1月14日

 

首都体育学院新媒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新媒体应用的服务和管理,推动各部门(单位)有效利用以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育人工作,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现学校形象、发布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校园舆论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微信、社交网站(如人人网)、移动客户端(APP)、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应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做好本单位新媒体应用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处级正职(二级学院指定一名处级正职)作为本单位新媒体应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二级单位新媒体应用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建立新媒体应用,应提前填写《首都体育学院新媒体应用备案表》(附件1),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新媒体应用账号名称、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新媒体应用关闭使用,也应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下属单位新媒体应用的备案工作,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内容管理

   第八条 新媒体应用的运行与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新媒体应用的管理。建立相关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并严格遵守,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

   第十条 新媒体公共平台不得发布、复制和传播以下信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泄露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信息;

   三、损害学校形象及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信息;

   四、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与学校无关的商业广告宣传信息。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全校新媒体应用进行监管。对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新媒体应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新媒体应用,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平台运营过程中遇到提问、建议、投诉、质疑等相关问题时,管理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认真回复。一旦发生新闻危机,事态严重或事件敏感,传播范围有扩散趋势,或者有相关媒体公共平台、名人等介入时,管理员迅速了解情况后必须并第一时间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党委宣传部,启动突发媒体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失误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将依照新媒体发展情况不断完善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首都体育学院党委宣传部。 

 

相关附件